王松苗
  對任何前沿問題的探索都不乏獨到的學術魅力。作為《檢察軟實力研究》(作者李樂平、劉繼春)一書的第一讀者,我看好這部檢察“力學”著作,不僅僅是基於其首創精神,更為重要的是,通過這樣一次系統的梳理、盤點和探究,對於追尋檢察制度的緣起,爬梳法律監督的脈絡,釐清檢察權的本質屬性,提升檢察軟實力,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同時,對進一步堅持好、發展好、完善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意義深遠。
  本書從架構上看,主線突出,骨骼清晰,自成一體。兩位作者從十七大報告提出的軟實力概念入手,別出心裁地把作為新型政治軟實力之一的檢察軟實力細化為文明力、公信力、執法力、規範力、保障力、傳播力等六個層面,對軟實力的本質、目標、路徑、依據、保障和傳播等進行了獨到研究,牢牢把握提升軟實力這條主線,緊緊將六種“力”作用在一起,顯現了作者開闊的視野與活躍的聯想能力。本書對前沿問題的探討和糾結問題的剖析,始終註意“跳出問題看問題,跳出制度看制度”,顯現了不俗的洞察力,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觀點的穿透力。縷析該書作者的思考維度,本書引領進行如下思考。
  中國檢察權到底該如何定性
  縱覽世界各國檢察制度,該書作者發現,在奉行“三權分立”的英美法系國家,檢察權屬於行政權。在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權則具有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雙重屬性,被歸為“準司法權”。那麼,中國的檢察權是什麼呢?文章為此拋出了“權力包”和制約權兩個概念。在作者看來,中國檢察權既不是行政權,也不是司法權,而是一種由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權、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三種權力架構而成的一種權力綜合體或者說“權力包”。這是為了制約偵查權和司法權而誕生的一種新的權力,它的本質是一種權力的制約權,它的權力內容的範圍也是規制在制約性的界限之內而不得任意越界,它的外在表現對被制約的權力而言就是一種法律監督的形象。因此,“檢察權的本質是制約權,形式是法律監督。這也同時意味著我國憲法規定的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只是對檢察權的形式表述。
  這番分析,頗讓人耳目一新。雖然,從權屬性能上說,所有的權力都具有制約的天性,但從來沒有哪一項權力像檢察職能這樣,以制約公權力為天職。因此,在大家都能領會的語境中,把這種權力歸結為制約權,自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新穎性。
  能否回答“誰來監督監督者”的質疑
  誰來監督監督者?這是當下中國檢察權運行過程中最為糾結的問題之一。作者的觀點是,檢察權作為一種制約權,不僅存在監督其他權力的問題,也存在被其他權力監督的問題,而這種雙向的監督,正是權力制約的本質特征。如果我們以一個完整的終審程序作為標準程序的話,檢察權的這種制約性權力又可以分為程序內的制約權和程序外的制約權,程序內的制約權包括職務犯罪偵查權、批准(決定)逮捕權和公訴權等,而程序外的權力則主要指訴訟監督權。
  作者從檢察權的程序性特征上,對此進行了深入的剖析:
  檢察權雖然在錶面上很強大,以一種監督其他權力的形象展示在公眾的面前,並涉及社會權力行使的諸多方面,但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並沒有實質性的最終處分權。“這從錶面上看似乎是一種矛盾的設計,但實際上卻是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智慧結晶”。這種權力行使過程中天然具有的自我制約性,是檢察權所獨有的文明特征。其他任何一種公權力,從權力的啟動到最終結果的產生,儘管受到外界的監督和制約,但仍然取決於權力的行使和自行處斷。而“檢察權不僅權力行使的結果需要由其他權力來處斷,而且其權力行使的過程有時也需要其他權力來配合和支持”。如我國逮捕的決定由檢察機關做出,但執行卻由公安機關進行等。
  考察檢察權行使的整個過程,無論是涉及其他公權力還是公民的權利,檢察權在本質上往往體現為程序啟動權或程序經歷權,或者說是一種“有始無終”的權力。這種需要由其他權力來體現行使結果的檢察權,對其他權力進行關註或者說監督制約便成為一種當然的現象。因此,檢察權被設計為一種程序性的權力,並非僅僅是一種權力類型的創新,其當然含有制約和被制約的雙重屬性,而這種雙重屬性,正是檢察權文明性的根本體現之一。
  這樣理性透徹的論證,使我們對檢察權的本質屬性有了更進一步的深刻認識,從而增添了當下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的信心。
  如何獲得更多的價值認同
  誠如作者所言,軟實力的核心在於價值認同、話語認同。建構檢察軟實力,必須使中國檢察權的法律屬性、中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不斷獲得更多的政治認同、理論認同與感情認同。檢察機關恢復重建30多年來,現行檢察權和檢察制度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屢遭批判和質疑,且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議題上:一是檢察權的性質問題,二是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問題,三是檢察職權,主要是檢察偵查權、批准(決定)逮捕權、民行檢察權和審判監督權配置的合理性問題。作者看到了這些問題,同時在探尋答案的過程中,既放眼四海,吸收海外製度的合理養分,也關註當下,直面檢察權力運行中的現實困難,不斷探索改良、改進與改革的路徑,目的在於不斷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既具有實踐的可行性,又具有理論的先進性,從而在人類法治文明史上留下濃墨重彩。
  如何構建檢察制度的“中國樣本”
  該書反覆強調一個觀點:檢察制度是現代政治文明國家所普遍接受的一項政治制度。當“檢察制度由對司法權的制約發展至對司法權和行政權的雙重制約時,我們不得不說,人類在強大公權力使用方式的文明程度上又前進了一大步”。其論據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檢察權近年來有擴張的趨勢,並逐漸形成對偵查權和審判權的雙重制約。因此,在吸收借鑒國外製度經驗的基礎上,必須盡最大努力來打造檢察制度的“中國樣本”,並以此來構建和提升中國檢察制度的軟實力。
  在打造檢察制度的“中國樣本”過程中,作者堅持檢察權的程序性本源特質,同時提出要牢牢把握以下幾點:第一要堅持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第二要增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範圍,第三要強化併合理規範檢察機關偵查權,擴展民事行政檢察權,第四要構建合理的內部制約機制,不斷提高檢察影響力和檢察公信力,使中國檢察制度不斷煥發生機與活力。總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偉大創造,具有歷史的必然性、內在的合理性和明顯的優越性。堅定不移地堅持這一制度,既要立足於中國的基本國情,又要註意借鑒國外的有益做法,不斷推進這一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
  在把握宏觀問題“面”上研究方向的同時,該書對微觀問題“點”上的研究做到了闡幽發微,深入淺出。比如,將檢察執法力分解為偵查執法力、公訴執法力、訴訟監督執法力、執行監督執法力以及控申檢察執法力等,在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規範”的總體要求後,還一一對應地提出了調整的重心與方式。正是點面結合,合理擺佈,增強了論著的說服力和作品的“軟實力”。
  這麼說,並不是說這部著作就盡善盡美。既然在速度上搶占了“第一部”的先機,自然在思考的深度上就有所欠缺。一些學術觀點能否經得起推敲還有待實踐的觀察。但瑕不掩瑜,正是如作者這樣成千上萬檢察人殫心竭慮與精益求精,才使我們的檢察事業充滿生機與活力。
  (本文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計財裝備局局長王松苗為《檢察軟實力研究》一書作的序,刊發時略有刪節)   (原標題:面向時代的檢察“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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